深圳市集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集银科技〉
王增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周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宇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宇某公司〉
原告深圳市集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集银科技〉。
法定代表人施忠清,集银科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增华、周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赤壁市宇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宇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银科技诉被告宇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纷争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银科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集银公司交纳46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纷争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银科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集银公司交纳4660元。
审判长:贺河清
书记员: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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