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双福路新四海商厦。法定代表人:张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盛乾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理费2629.50元,减半收取1314.75元,由上诉人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波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陶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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