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舜(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
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郑楠
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路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隋喜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舜,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七星街与铁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林祥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楠,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红霞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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