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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龙某供热有限公司、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龙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学府路紫玉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茂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珈,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中段大唐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孙雪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环保局综合楼69号。
负责人:刘敬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贤县龙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唐集贤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集贤县人民政府先后与龙唐公司、龙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龙唐公司、龙某公司均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由此,本案纠纷系龙唐公司、龙某公司供热特许经营权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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