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永安乡向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集贤县。
法定代表人:单发家,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景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永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
法定代表人:孙立军,集贤县永安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福,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贤县永安乡向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永安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集贤县永安乡向某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侵占的上诉人土地44.9亩。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时提交了相关图纸和证照,证明本案纠纷不是权属纠纷,而是土地侵权,被上诉人侵权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对涉案44.9亩土地,双方对权属存在争议,均各自举证在自己的地界范围内,但该土地的界限和使用权权属并不明确,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对争议地的划界和确认其权属并不是法院职能,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依法由政府部门进行确认,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集贤县永安乡向某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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