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永华村。法定代表人:伊铁华,该公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了被上诉人出具公章及代班班长和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欠据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所提供的欠据的公章与上诉人出示的公章不符为由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辩解意见,是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如认为公章系伪造的,应当当庭示明双方是否对欠据上加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因一审法院没有按法定程序仅凭主观判断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属事实不清;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保温板是被上诉人承建双鸭山建龙公司在四方台区太堡镇开发的工程,如果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辩解根本不知道此工程的存在,应当依职权或向上诉人示明是否申请法院调取双鸭山建龙公司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被上诉人在双鸭山建龙公司施工拖欠他人其他工程款也已在相关法院进行诉讼,不能仅凭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驳回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关于欠据所加盖公章的鉴定问题,由于该印章名称明显与答辩人名称不一致,对于直观已经显示不属于答辩人单位名称的印章,原审法院无需、也没有必要进行鉴定释明。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承包双鸭山建龙公司开发工程问题,是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从实体上说,上诉人自始自终也没有说清其货物送到了哪个项目的工地,答辩人也从未承接过所谓“建龙公司”开发的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根本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其是否与案外第三人发生过买卖,与答辩人无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欠款92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6月27日15000元,齐明欠据复印件1份;2、2015年7月28日102000元,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带公章,李福兴欠据复印件1份;3、2015年9月5日4680元李宏国欠据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旨在证明从原告处采购笨板欠款的事实;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提供3份证据有异议,证据2欠据上的公章与被告当庭出示单位公章不符,其他欠据无公章,认为被告单位对此事根本不知情,原告与本案没有买卖关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依据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并当庭出示3份欠据,被告否认,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笨板欠款的事实,不能确定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
上诉人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的欠据上所加盖公章的名称并非为被上诉人单位名称,亦未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其与被上诉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正确。综上所述,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集贤县宝泰保温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