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天水家园小区中间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珈,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集贤县。
上诉人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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