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齐,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法定代表人;靳托,该公司总���理。被告:裴胡宝,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国晓东,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付刚,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告:李冬梅,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胡宝、国晓东、付刚、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合同整理中发现数额计算错误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元,由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邢耀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