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齐,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农丰村24号(4-5层)。
法定代表人:靳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慰,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胡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伟,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胡宝、国晓东、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要求合并审理的申请,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5民初2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5民初26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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