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号**室,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社**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金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丘某某为出售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叶某某(另案处理)寻找可以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银行账户的人员,并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专门负责代办,而后收购办理出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转售非法牟利。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受被告人丘某某指使,为被告人金某甲及叶某某、袁某某、金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共代办出8套营业执照(分别为厦门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及6套对公银行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丘某某收购上述8套营业执照及6套对公银行账户,出售给上线,收取上线190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等人共计162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金某甲经被告人叶某某介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代办出3套营业执照(分别为厦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出售给被告人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金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身份信息的同案犯丘某某,并电话规劝丘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金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信息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金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8份,被告人金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份,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金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有规劝同案犯丘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杨某某、金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如退赃,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退赃,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退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金连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0年10月30日
附:
1. 被告人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4.手机三部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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