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仁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职务不详。
原告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3日,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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