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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仁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职务不详。
  原告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3日,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雅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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