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号楼109部位。
法定代表人:Renaud,GuyGABA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奕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雅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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