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昱物流(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首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明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吉沟村九组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昱物流(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许某、第三人卢明星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相关事实须以许某诉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雄昱物流(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赵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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