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永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雄县永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雄县米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遗失中国银行沈阳新民支行签发的1040052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伍月零贰拾日,票面金额壹佰零玖万元整,出票人金红叶纸业(沈阳)有限公司,收款人雄县永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且在本院书面通知缴纳保证金后不缴纳,故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且在本院书面通知缴纳保证金后不缴纳,故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高建平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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