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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与陈光某、陈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法定代表人:陈福利,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被告: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

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与陈光某、陈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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