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建平
审判员:马献民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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