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隽达房地产公司与罗某某、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达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波,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玉立大道216号。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
经营者:詹晓虎。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龙湾城。
委托代理人付伯锋(系该会所财务人员)。

原告隽达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罗某某、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隽达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四国,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委托代理人付伯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罗某某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TCX14000567。合同约定:被告罗某某购买原告开发兴建座落于本县龙湾城A2‐2‐1301号商品房一套,面积129.7㎡,房屋总价为38元。付款方式由被告罗某某向原告首付12万元,其余26万元由被告罗某某办理按揭贷款并已支付。2014年7月22日,被告罗某某就首付款12万元,向原告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从2014年7月30日起,每月30日支付原告2万元,在半年内付清。该申请书同时有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加盖其印章及会所股东之一黄欣心签字担保后,经原告负责人同意批准,2014年12月份被告罗某某入住。按被告罗某某申请书承诺约定,在首付12万元中,由于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欠被告罗某某装修材料款用来冲抵后,担保人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向原告支付6万元外,被告罗某某还下欠原告首付购房款6万元至今未付。故引起本案成诉。另查明,担保人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经营者詹晓虎、黄欣心均系原告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隽达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签订商品房屋卖买合同成交后,被告罗某某还实欠原告购房款6万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罗某某拖欠原告购房款不付,同时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为被告罗某某提供担保而不能履行担保之责,是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告罗某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应负本案担保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罗某某迅速清结其购房款6万元,由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四十四条、笫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罗某某给付原告原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6万元;由被告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罗某某、通城县新葡京音乐会所各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李辉寰 人民陪审员  胡红霞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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