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水镇柳某某一组
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
黎高某
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
负责人吴林保,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与被告黎高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隽水镇柳某某一组负担。
审判长:周建文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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