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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印国与严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隰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隰印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30.30元、误工费3630元、护理费352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3389.7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14时许,严某来到我哥哥隰良印家中,声称是严继文的儿子,向隰良印索要欠严继文的工资,隰良印不认识严某便让他出去。过了一会儿,王艳玲(严某之母)带领几人闯进隰良印家中,进门后便对我和隰良印进行辱骂和殴打,严某将我打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严某辩称,我父亲严继文给隰良印打工,隰良印欠我父亲的工资。2017年7月30日下午14时,我到隰良印家中索要我父亲的工资,我向隰良印说明了我与严继文的关系,隰良印称工资不应该给我。过了一会儿,隰良印就赶我们走,当时隰良印与其妻子先辱骂我们并动手打我们,隰印国出来要打我,我出于正当防卫和隰印国抓打起来,隰印国将我打伤。经鉴定,我的伤情也属于轻微伤。发生打架双方都有过错,但隰良印家中安装了监控,录像可以证实是对方先动的手,并且我也受伤,我不认可隰印国主张的赔偿数额。隰印国提交的病历不完整,住院期间有挂床现象,请法院依法核实其主张的医疗费;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的标准;隰印国系农民,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依据;医嘱也未建议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交通费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王艳玲与严某系母子关系。隰印国系隰良印之弟。2017年7月30日下午15时左右,严某、王艳玲等人到隰良印家中,隰良印与严某、王艳玲发生打架,隰印国走过来,被严某用钥匙打伤头面部,后有人报警。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鉴定,隰印国的伤情属轻微伤,隰印国支出法医照相费40元。当日隰印国到保定市徐水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前额顶部外伤;2.鼻部外伤;3.右面部外伤,通过门诊手术缝合创口后,继续住院治疗18天,症状明显好转,自动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3890.30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隰印国的下列损失及证据,双方存在争议。1.隰印国主张误工费3630元,按每天110元计算,误工时间为住院18天,出院后休息15天,共计33天。隰印国的证据有:(1)保定市忠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佳公司”)营业执照一份。(2)劳动合同一份,甲方忠佳公司(盖章),乙方隰印国(签字),约定月工资3300元,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3)2017年4、5、6月份工资表一份,加盖忠佳公司印章,载明隰印国4月份出勤30天,实发工资3300元;5月份出勤31天,实发工资3410元;6月份出勤30天,实发工资3300元。(4)误工证明一份,加盖忠佳公司印章,日期2018年1月15日,记载隰印国系该单位职工,因受伤于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误工,此期间工资停发。(5)病历一份,其中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门诊治疗,有情况随诊。严某质证称,不认可上述证据,医嘱只是建议注意休息,而不是必须休息,误工时间应为住院18天,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每天50元。本院认为,隰印国提交的劳动合同有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营业执照及工资表有忠佳公司的盖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实隰印国供职于保定市忠佳食品有限公司,每天工资110元。因隰印国治疗伤情系好转出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建议“注意休息”,故住院18天及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均应为误工时间;鉴于医嘱中没有建议具体的休息时间,根据隰印国的伤情程度及住院治疗情况,本院认为,隰印国主张出院后休息15天时间过长,本院酌情确定休息时间为5天;隰印国的误工时间总计为23天。综上,本院认定隰印国的误工费为2530元。2.隰印国主张护理费3529.44元,住院18天期间由杨春仙(隰印国之妻)和隰子强(隰印国之子)护理,二人无收入,护理费按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每天工资98.04元计算。隰印国提交:(1)病历一份,其中有长期医嘱单一页,长期医嘱单载明了患者姓名等基本情况,列明了陪床二人等多项医嘱,医嘱的开始时间均为2017年7月30日,长期医嘱单末尾有医师和护士签名。严某质证称,不认可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认为只有2017年7月30日一天的医嘱,其余时间无医嘱,且认为隰印国不需要陪床人员进行护理。(2)居民户口簿一本,内有隰印国、杨春仙、隰子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三人的家庭关系。严某质证称,住院期间护理人数过多,隰印国的伤情不需要陪床护理,隰印国之妻应当在家务农,其子应当在上学。本院认为,长期医嘱单由医疗单位制作形成,有医师和护士签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隰印国住院期间,医疗单位下达长期医嘱陪床二人,隰印国按二人主张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长期医嘱单中陪床二人未注明停止时间,应视为住院18天的长期医嘱,隰印国按18天主张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杨春仙、隰子强没有稳定收入,隰印国要求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98.04元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隰印国主张的护理费3529.44元予以认定。3.隰印国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每天按100元计算。严某称,应按法律规定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认为,隰印国的该项主张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隰印国主张交通费500元,未提交证据。严某认为隰印国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同意赔偿100元。本院认为,隰印国未提交交通费的正式票据,严某同意赔偿隰印国交通费100元,本院认定隰印国的交通费为100元。综上所述,隰印国的损失有:医疗费3890.30元、误工费2530元、护理费352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100元、法医照相费40元,合计11889.74元。
原告隰印国与被告严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隰印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东来、被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严某对隰印国造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某主张隰印国对发生打架存在过错,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于隰印国的损失,按本院认定的数额由严某负责赔偿隰印国,对隰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隰印国损失11889.74元;二、驳回原告隰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隰印国负担8元,严某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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