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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某某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隗某某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某某、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原告当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微信转账4万元。同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见面,被告分三次通过微信方式将原告银行卡内1.7万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随后承诺该1.7万元仍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并将连同上述4万元本息一并尽快归还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依承诺还款,回避与原告联系。
被告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原告当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微信转账4万元。截至现在,被告XX未偿还该款。
另查明,2018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XX在武汉市洪山区明珠商务酒店内,以重新开房间为由使用原告隗某某的手机,趁机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隗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1.7万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鄂0111刑初986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隗某某借款4万元,隗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应予以偿还。对于该借款,被告XX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XX应当依法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双方约定的利率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另外1.7万元诉讼请求,本院已另行作出(2018)鄂0982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在此不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隗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被告XX负担480元、原告隗某某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小波

书记员: 吴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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