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刘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刘欢(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王立宏
刘翔
钱玉东
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力小贷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平原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系奥马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龚家棚。
组织机构代码:66546736-9。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董事长。
被告王立宏。
被告刘翔,个体工商户。
上述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钱玉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力小贷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奥马公司、王立宏、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靳鹏程
审判员:严红宇
审判员:谢小华
书记员:李运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