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随州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某汽车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向晓洲,经理。
被告随州市东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汽车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经理。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代理人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开庭、调解。
被告卢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瑞某某汽车公司与被告东威汽车公司、喻某某、卢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某某汽车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某某汽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随州市东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喻某某、卢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诉讼保全费840元,合计1765元,由原告随州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涛
审判员 陈正彬
审判员 蒋清芳
书记员: 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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