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何某某之妻。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机电工程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华敏,校长。
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该校副校长。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0)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退还上诉人何某某、李某某。
审 判 长 吕丹丹 审 判 员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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