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随州机电工程学校与何某某、李某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何某某之妻。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机电工程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华敏,校长。
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该校副校长。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0)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退还上诉人何某某、李某某。

审 判 长  吕丹丹 审 判 员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书记员:李国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