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首义村综合楼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崔东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曹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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