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敖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小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武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旭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能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中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随州敖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吕丹丹 审 判 员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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