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康某花语城居住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凤某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冯天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州康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凤某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鄂13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武汉凤某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汉凤某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小辉
审判员 袁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 郭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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