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
王勇代理权限参加诉讼
有权和解
有权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原告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东镇。
法定代表人夏祖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有权和解、有权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09号。
负责人王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应诉、调查取证,代为提出反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随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太平洋保险随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随州公司与鹏翔公司之间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结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雇主责任保险是指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被保险人为鹏翔公司,其与受害人涂琴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涂琴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赔偿情形,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根据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涂琴死亡后的各项赔偿款共计为656322元。事故车主何选兵已先行赔偿500000元,其差额部分原告鹏翔公司已对涂琴的近亲属赔偿到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随州公司辩称,原告公司职工涂琴属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我公司不应理赔。但涂琴驾驶摩托车在前行驶,属侵权人何选兵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涂琴无过错责任。故其被告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赔偿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随州公司与鹏翔公司之间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结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雇主责任保险是指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被保险人为鹏翔公司,其与受害人涂琴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涂琴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赔偿情形,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根据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涂琴死亡后的各项赔偿款共计为656322元。事故车主何选兵已先行赔偿500000元,其差额部分原告鹏翔公司已对涂琴的近亲属赔偿到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随州公司辩称,原告公司职工涂琴属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我公司不应理赔。但涂琴驾驶摩托车在前行驶,属侵权人何选兵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涂琴无过错责任。故其被告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赔偿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华明
审判员:冯光学
审判员:郭志国
书记员:冷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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