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星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祖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林,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杨桂荣,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秀林以及原审第三人杨桂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祖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菊,被上诉人杨秀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原审第三人杨桂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谢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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