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星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祖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杨桂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随州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谢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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