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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襟汉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时代广场支行,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262号。负责人:郝辉,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博鸿,该行员工。原审被告:湖北宏力吊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随州市宏力吊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奥威汽车销售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立宏,总经理。原审被告:王立宏,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审被告:王犇,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原审被告:雷莉莉,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审被告:马小平,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广场支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上诉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广场支行、原审被告湖北宏力吊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宏、王犇、雷莉莉、马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857元,减半收取39429元,由上诉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熊 飞

书记员:姚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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