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东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国用(2012B)第81号、曾国用(2012B)第83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国用(2012B)第81号、曾国用(2012B)第83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国用(2012B)第81号、曾国用(2012B)第83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审判长:程朝晖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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