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西城华新印刷厂,住所地随州市北郊孔家坡毛巾厂院内。
主要负责人:杨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晓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系卢某某的妻子。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武超,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娜,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随州市西城华新印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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