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迎宾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
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诉讼及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09年12月受聘在随州市××都区左岸星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某某入住随州市××都区左岸星城小区17号楼3-101号房屋以来,自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等329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被告王某某办理了××左岸星城小区××楼××号房屋交房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签订了《左岸星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某某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6元/月/平米的标准每年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协议第十一条还规定,若被告王某某违反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则从逾期之日起按3‰交纳违约金。被告王某某居住曾都区左岸星城小区××楼××号房屋面积126.46平米,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2月1日拖欠17号楼3-101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未交。
另查明,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17号楼3-101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即126.46平米×4个月×0.6元/月/平米为303.6元;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即126.46平米×43个月×0.55元/月/平米为2990.8元;。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物业服务费3294.4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费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随州市××都区左岸星城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入住随州市××都区左岸星城小区17号楼3-101号房屋并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因《左岸星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欠费金额的每日3‰,该约定明显过高并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被告的欠费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欠费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运平
人民陪审员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先明
书记员: 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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