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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迎宾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
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诉讼及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13年5月受聘在随州市××都区奥林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何某某入住随州市××都区奥林嘉园小区10-3-301号房屋以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等1683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何某某辩称,我的房屋遭浸水及财物被盗,物业公司至今未解决,所以未交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7日,被告何某某办理了曾都区××小区××号房屋交房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签订了《奥林嘉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何某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何某某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6元/月/平米的标准每年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协议第十一条还规定,若被告何某某违反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则从逾期之日起按3‰交纳违约金。被告何某某居住曾都区××小区××号房屋面积116.85平米,被告何某某自2017年1月1日拖欠奥林嘉园小区10-3-301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未交。
另查明,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奥林嘉园小区10-3-301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即116.85平米×24个月×0.6元/月/平米为1682.64元。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物业服务费1682.64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费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随州市××都区奥林嘉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入住随州市××都区奥林嘉园小区10-3-301号房屋并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因《奥林嘉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欠费金额的每日3‰,该约定明显过高并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被告的欠费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欠费利息。被告辩称其房屋遭浸水和财物被盗,物业公司不作为,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运平
人民陪审员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先明

书记员: 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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