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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东城文峰塔社区迎宾花园(102-105)。法定代表人:刘桂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瑞庭物业公司称,1、杜某某入职时已年满55岁,且已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瑞庭物业公司在其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不能重复缴纳,也不能支付给职工个人,故应当驳回杜某某的社会保险请求;2、瑞庭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应聘登记表》、《岗位职责协议书》的约定,向杜某某足额支付了底薪、加班补贴、餐费补贴、全勤工资等所有报酬,杜某某请求加班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请求撤销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随劳人仲案字[2018]37号仲裁裁决。杜某某称,我收到随劳人仲案字[2018]37号仲裁裁决后,已于2018年8月6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2日,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随劳人仲案字[2018]37号裁决:一、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杜某某加班及休息休假工资1768.69元;二、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核销杜某某养老保险费用1720元;本项裁决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杜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杜某某不服随劳人仲案字[2018]37号仲裁裁决,于2018年8月6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对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杜某某不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随劳人仲案字[2018]37号仲裁裁决,已于2018年8月6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瑞庭物业公司申请撤销随劳人仲案字[2018]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峻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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