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艳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娇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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