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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审判员 黄 娇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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