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陈玉娟(湖北随州炎帝法律服务所)
随州市洪某镇富贵食品厂
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系死者陈建华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上诉、参加诉讼、辩论、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洪某镇富贵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许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洪某镇富贵食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邓明
审判员:尚晓雯
审判员:王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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