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
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杨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晨星(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姜某
汪圣斌(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随州炎帝法律服务所)
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东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晨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圣斌(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民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审判长:袁涛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孙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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