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彬,男,1972年10月29日,汉族,系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等特别授权),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元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彬,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肖彬。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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