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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塑料厂与李某某、方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香权,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彬,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洪明(曾用名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一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

再审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塑料厂(以下简称西城塑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方某某、李明亮、董一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鄂随州中民申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西城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杨香权、委托代理人刘海彬,被申请人方某某、李明亮、董一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退还给再审申请人西城塑料厂。

审 判 长  詹君健 审 判 员  戴浩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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