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香权,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彬,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红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一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塑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方某某、李明亮、董一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塑料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大富 审 判 员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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