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谭照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云飞(湖北随州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
李明友
谭照海
周永发(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云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明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照海,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永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梁仁发,校长。
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照海、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云飞、李明友,被上诉人谭照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中心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退还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退还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王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