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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与谢某某、江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某某
胡全平
程义山(××帝法律服务所)
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
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代理人:胡全平(谢某某之弟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代理人:程义山,××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首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秋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再审申请人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09)随县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  、第(十)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  、第(十)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汪大富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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