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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刘某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刘某某
周某某
周明诚
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
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某(周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明诚(周某某之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楚风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许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刘某某、周明诚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09)随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刘某某、周明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刘某某、周明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汪大富
审判员:刘莹
审判员:储颖烨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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