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随州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德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洪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光,经理。
被告梅某会所。
法定代表人苏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随州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娇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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