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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诉讼及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07年6月受聘在随州市××东星都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杨某入住随州市××东星都小区A5-1-101号房屋以来,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等5262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日,被告杨某办理了××小区××号房屋交房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签订了《汉东星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杨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杨某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6元月平米的标准每年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协议第十一条还规定,若被告杨某违反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则从逾期之日起按3‰交纳违约金。被告杨某居住汉东星都小区A5-1-101号房屋面积117.3平米,物业服务费实际按照0.35元月平米的标准进行缴纳。被告杨某自2010年5月21日物业服务费未交。
另查明,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A5-1-101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为2010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即117.3平米×41.1个月×0.35元月平米为4232元;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起诉被告高光辉交纳水电公摊费用1030元。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用5262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费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随州市××东星都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入住随州市××东星都小区A5-1-101号房屋并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因《汉东星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欠费金额的每日3‰,该约定明显过高并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被告的欠费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欠费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运平
人民陪审员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先明

书记员: 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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