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廖青山
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青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青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明森
书记员: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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