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陈星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调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强、陈星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汉平
书记员:张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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