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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永明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程增强代理权限代为主张
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高永明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星光路。
法定代表人朱晓武,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代理权限:代为主张、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诉、反诉、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领兑现款。
被告高永明。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增强、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世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亦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协议的约定,挂靠车辆在经营中出现任何违规行为(交通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或损害他人和自己利益行为,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协议约定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永明支付给原告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高永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225元,上诉人在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亦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协议的约定,挂靠车辆在经营中出现任何违规行为(交通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或损害他人和自己利益行为,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协议约定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永明支付给原告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高永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225元,上诉人在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林梅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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